江苏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 行)(苏教科〔2019〕1 号)
发布时间: 2019-09-17   浏览次数: 504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科〔2019〕1号  

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现将《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告我厅科技处。

                                   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5日

 

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指高等学校有关的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等实验场所。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高等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统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的传达与落实工作,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

第九条 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 高等学校要明确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二级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注重实验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责任人要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验室的任务与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安全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安全评估制度,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项目进行中的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对新进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有关的来访人员等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要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利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手段,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鼓励二级单位或实验室根据自身学科与专业特点,提高准入门槛,建立符合办学实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二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鼓励各高等学校根据实验室学科与专业性质制定适用本校特点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粉尘等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要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涉危的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对处于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储存回收中转站。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也要有相应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内各单位要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督查、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各实验室及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本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要根据本校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实验室责任人和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罚,应分别予以明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